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2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启用的票种规格和式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除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普通发票统一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四川国税系统暂时不启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
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1.平推式发票
(1)发票规格。总局确定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无法实现机具连续开票);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使用平推式冠名发票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上述4种规格中任选1种;统一式样平推式发票(含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发票)规格选用210 mm×139.7 mm、241mm×177.8mm(出口货物专用)。
粮食收购发票统一由原来的手工票改为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或用票单位根据打印规范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2)发票式样。票面为镂空设计,印制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发票联次功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开票日期”字样、“行业分类”字样(具体式样见附件1-4),发票联和抵扣联套印发票监制章。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基本打印内容应包括:开票单位名称(冠名发票除外)、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行业分类、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合计(小写)、合计(大写),及代开类别(代开票单位打印)、收购发票类别(收购单位打印)、机器编号、收款流水号、收款时间、收款员等。其中:“行业分类”打印发票开具方所属行业,并与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中的主行业保持一致。“代开类别”打印“银行代开”或“税务机关代开”。“收购发票类别”打印“粮食收购”或“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