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度,加大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化工园区(集聚区)建设,严格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工作,按时完成《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任务。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化工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管理,严防生产过程或废弃处置过程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八、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管理,加大查处不按指定路线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及运输工具的管理,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运输工具上路,严防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泄漏事故。
十、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化工行业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行为,对国家明令淘汰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实行强制性报废。
十一、各级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工行业消防监管,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强化人员培训,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环保、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在化工建设项目中的监管职责,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