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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0)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10〕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2010]4号)


  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指导作用。《意见》是我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 指导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针对我市化工企业多,尤其是小化工企业多的特点,对照《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分析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提高宣传学习的积极性和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的实质,切实增强做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时完成《意见》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认真编制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安全环保”的原则,分别编制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和全市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发展规划,确定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推进化工经营市场专业化。市本级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于 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

  四、自2010年7月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核准、审批、许可手续。对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特别是对在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大力度,限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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