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农村社区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农村社区新农保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农村社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农村社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农村社区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按照本意见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的地方将来纳入国家试点的,相应转入国家试点,并做好衔接工作。
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农村社区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社区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村居民正确理解农村社区新农保政策,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