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政[2010]6号)
为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
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开展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争取尽快实现农村社区新农保对全市农村社区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实现农村社区新农保与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验区的建设同步。
三、参保范围和扩面原则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腾出原宅基地、迁入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社区农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
在农村社区新农保扩面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自愿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参保,不得以任何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农民参保,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基金筹集
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