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的通知
(苏价本[2010]22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及时掌握我省高等教育成本变动情况,合理制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校建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点的选取

  为保证调查点具有一定代表性,根据高等教育分类,共选择11所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点(第一批)。今后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们将扩大监审点的范围。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院系个数、专业个数,学生总人数、标准本科生数、享受助学金学生数、教职工总人数、单位定编人数、师生比以及固定资产总额及其项目构成情况。

  (二)学校收入情况。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住宿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专项拨款收入(包括基建拨款)以及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等。

  (三)学校支出情况。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和拨付附属单位支出、科研支出、基建支出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此项工作既是依法行政、合理制定高校收费标准的需要,也是增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和收费标准透明度的需要。

  (二)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各高校要保证报送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各有关高校于 每年3月15日前,将填写的上一年度的成本监审表、预(决)算资料、收入明细表、经费支出明细表以及必要的核算情况说明报送江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方便审核汇总工作,请各高校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单位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

  邮政编码:210024

  电子邮箱:wjnjsht@163.com

  联 系 人:宋海涛  电 话:025-83275235

  陈 坤  电  话: 025-83275281

  附件:

  1、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定期监审点名单(第一批);

  2、《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略);

  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填报说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江苏省高等学校
教育培养成本定期监审点名单
(第一批)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审计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附件三: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  )年度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  长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盖章

二○  年  月  日



  注:学校类别按文科、理科、综合、师范、医学、艺术、农林等分别填报。

  表一:
  学校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

行次及关系

本年度

上年度

系(院)个数

1

 

 

 

专业个数

2

 

 

学生总数(人)

3=4+…+10

 

 

 

(一)博士生

4

 

 

 

(二)硕士生

5

 

 

 

(三)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6

 

 

 

(四)专科生、预科生、高职生

7

 

 

 

(五)成人脱产班学生、进修生

8

 

 

 

(六)来华留学生

9

 

 

 

(七)夜大等其他学生

10

 

 

标准本科生数(人)

11

 

 

享受助学金学生人数(人)

12

 

 

教职工总数(人)

13=14+21

 

 

 

(一)在职教职工

14=15+…+20

 

 

 

1、教学人员

15

 

 

 

2、外聘专家或教师

16

 

 

 

3、科研人员

17

 

 

 

4、业务辅助人员

18

 

 

 

5、行政管理人员

19

 

 

 

6、后勤、临时工及其他人员

20

 

 

 

(二)离退休人员

21

 

 

单位定编人数(人)

22

 

 

生师比

23=11÷(15+16×0.5)

 

 

行政人员比例

24=19÷14

 

 

固定资产年末总值(万元)

25=26+…+31

 

 

 

(一)房屋建筑物

26

 

 

 

(二)专用设备

27

 

 

 

(三)一般设备

28

 

 

 

(四)交通工具

29

 

 

 

(五)图书

30

 

 

 

(六)其他固定资产

31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