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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的通知
(新政文[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平原新区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由新乡桥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成立,原公司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由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承继。
  二、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由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和新乡投资集团出资组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公司主要职责:公司作为新区投融资主体,要以服务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新区经济社会的重大项目为己任,不断强化新区投融资平台的角色定位。公司经营范围是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和土地开发。
  四、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运作,为新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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