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单位受理建议和提案后,应迅速召集会议,研究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办一件以上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将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告知政府督查室。
2、承办单位应建立登记、收发、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并由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
3、凡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部门和单位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由政府办公室指定综合部门协调办理或直接组织协调。
(三)审核
对答复文稿,各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四)答复
1、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好建议和提案,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应先说明原因,待办理完毕再作终结答复。
2、答复建议和提案,应按上级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使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公用信笺,注明机关代字和文号,加盖机关印章,用挂号信函寄发主送对象和抄送单位(行文格式附后)。
答复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避免简单化;杜绝推诿式、公文式、辩论式、评论式答复。
3、办理结果在复函中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4、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要同时寄送每位建议人和提案人。
5、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要按建议办理的要求答复。
6、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承办的建议或提案,应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协商,未经协商,不单独答复。涉及政策规定和重要问题的,应由各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统一由主办单位答复。不能以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名义直接答复。
7、答复在主送建议人和提案人时,应分别抄送同级人大联工委、政协提案委、政府督查室各2份。
8、对省人大代表的建议、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督查室,由政府督查室综合答复,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省政协提案委。
(五)落实
建议、提案办结后,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凡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要重新办理。
(六)总结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政府和承办单位都要及时综合办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凡办理建议和提案3件以上的,要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大联工委、政府督查室和政协提案委。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年度总结,由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