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益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五条 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行为前,必须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签约系统)的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第六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