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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欠费且无资产可变现的关闭、破产及 “三无”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吉政办发 〔2009〕57号)规定参保。

  (三)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同),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

  (四)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0年10月31日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五)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六)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七)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四、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 (7月1日至7月15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工作。各试点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操作阶段 (7月16日至10月15日)。

  试点地方召开启动工作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开展企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清理欠费等项工作,核算企业缴费和筹措财政承债等配套资金,收取养老保险费,为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总结阶段 (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试点地方总结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省里召开总结座谈会,总结试点工作,部署下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解决好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集体经济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严肃政策,严密程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试点地区也要按省里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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