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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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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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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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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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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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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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 隶属关系:(省、市、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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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意见
| 申请自2010年10月31日按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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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
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 按本人缴费标准的20%,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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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
册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计划部门批准设立。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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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证明
| 经认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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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门意见
| 同意申请人所在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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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 经认定,申请人符合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 年 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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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核定
和基本养
老金计发
| 按照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核定:本人应缴费为 元,基本养老金为 元/月。
(社会保险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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