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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

 

隶属关系:(省、市、县)属

 

本人

意见

 

申请自2010年10月31日按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或

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按本人缴费标准的20%,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注

册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计划部门批准设立。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参保

证明

 

经认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

门意见

 

同意申请人所在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经认定,申请人符合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   年  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缴费核定

和基本养

老金计发

 

按照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核定:本人应缴费为  元,基本养老金为  元/月。

 

                    (社会保险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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