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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审批。

  1.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2.审批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对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人员张榜公示,同时公布省、县(市、区)举报电话,公示期1周。

  3.公示期间,对审核、审批结论有异议的,由审核、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纠正审批结论,并张榜公示。同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缴费。

  申请人持审核审批结果,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主管部门或政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管理。

  申请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相关材料应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档管理。参保人从领取养老金起,应按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停发基本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 (7月1日至7月15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工作。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具体实施 (7月16日至10月15日)。

  试点地方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核算缴费和待遇,筹措配套资金,收取养老保险费。

  (三)总结阶段 (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试点地方总结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省里召开总结座谈会,总结试点工作,部署下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是省委、省政府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严肃政策,严密程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试点县 (市、区)也要按省里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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