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政策
(一)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全省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2.单位缴费。
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2010年1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基本养老金随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已经废业的,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吉林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 《户口薄》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在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详见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