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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基本政策

  (一)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

  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全省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2.单位缴费。

  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2010年1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基本养老金随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四、操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已经废业的,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吉林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单位申报时提交);

  4.申请人 《户口薄》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在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详见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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