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黑建法[2010]6号)
厅机关各有关单位:
2010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1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净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建进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学习
一是要领导重视。《决定》的贯彻实施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二是要加强学习。各单位要将《决定》的学习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学习结合起来,使行政审批实施人员增强对《决定》颁布重要意义的认识,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好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三是要做好宣传。省政府在《决定》颁布的同时,已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开宣传,我厅有关单位也要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做好宣传工作,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行政审批相对人熟悉《决定》的各项规定,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二、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决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规定实施审批,同时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进一步减少办理条件、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对违反《决定》等有关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审批严重违法、损害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