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10]7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双鸭山市房产局: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要求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95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二)省内要求
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07-001-2008);
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