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项目区拆旧工作,原则上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起一年内要完成拆旧区拆除清理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立项、审批和实施可与拆旧区拆除清理工作同步进行,拆旧区拆除清理后半年内须完成补充耕地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自查自验,达到规定标准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初验申请后,应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的,归还周转指标;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五章 项目区考核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挂钩试点工作日常监管的主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区实施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末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挂钩项目实施情况。
市政府不定期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核定挂钩试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要限期整改,同时暂缓其挂钩试点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取消试点资格,停止其挂钩试点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县(市)、区,将在项目区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重点保障;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差,不重视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将减少或终止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