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对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六条 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建新区要防止占地规模过大,浪费土地资源。新型农村社区拆旧建新原则上按照实施进度分批上报,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社区每次申报建新区面积不超过50亩;以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打捆分批组织申报。
第七条 试点县(市)、区应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土地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应参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做到数据准确、方法科学、方案可行、图件翔实、责任明确。
第八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市政府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九条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拆旧区的拆除及整理复垦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区建设进度。对于先拆后建的项目区,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