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豫政办〔2009〕124号)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二元结构,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建设的369个新型农村社区和产业集聚区及专业园区优先安排挂钩试点。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报批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项目区申报
第五条 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联合审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城乡规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农村办和供电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后按要求上报;市政府组织相应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