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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控制。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前室内环境检测情况。凡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对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黑建质[2009]14号)加强对装饰装修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管。
  四、统一有关要求,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由于以往对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造成有关管理要求相互矛盾,有关名词术语互不统一,给工作带来不便。为确保职能划归后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作如下统一要求。
  (一)施工单位告知制统一为建设单位监督注册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开工后十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规定,统一为“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统一质量检查员、工程资料员持证上岗要求。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定和省建设厅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设置的统一要求,职能划归后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质量检查员、工程资料员实施统一管理。
  1、对原质量检查员实施培训换证。对由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颁发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将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其进行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统一转换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版《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具体培训、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2、对工程资料员、无证质量检查员实施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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