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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规范标准。
  二、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
  (一)明确监督工作职责。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为:
  1、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2、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3、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5、组织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6、巡查、抽查装饰装修工程实体质量;
  7、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8、调解在建装饰装修工程和保修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投诉;
  9、监督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明确监管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规定,监管职责转变后,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工程作为监管重点。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居住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管理,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执行。
  三、严格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建设程序和质量责任的监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监管:
  (一)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包括:委托施工图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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