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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10]1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职能调整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承担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为做好职能转变后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的转变和监督工作依据
  (一)明确职责转变。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要求,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实施统一管理。
  各地市要按黑编[2009]185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职责转变工作,职责转变前应继续按以往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质量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督工作依据。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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