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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规划体系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成立规划编制机构,抽调
  精干人员组成规划起草班子,集中力量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提高规划质量。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编制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规划的衔接。
  三、加快编制进度。要制定规划编制时间进度表,明确各个时间节点。各项规划原则上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草案,报市“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联系人:张长河林晓月联系电话:3696733电子邮箱:xxsfgwghk@163.com)。

  二○一○年四月一日

  新乡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意见

  我市的规划体系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又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规划概念目标、奋斗指标细化落实的载体和支撑。区域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域的空间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部门或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按照国家、省对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市发改委初步提出了《新乡市“十二五”规划体系目录与分工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市政府印发实施;区域规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政府印发实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由市政府印发实施或授权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部门或行业规划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一、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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