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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测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测定的通知
(黑建监[2010]12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防止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因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过高而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物氡浓度超标情况的发生,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2006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单位委托勘查设计前,应查阅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的相关数据作为勘查设计依据,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必须委托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勘查设计阶段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的测定。
  2、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数据进行设计,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氡设计措施。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规范》相关条款,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测定报告和防氡设计措施是否符合以上条款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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