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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燃气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燃气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城[2010]37号)


各市(地)、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城市燃气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5月26日起,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含车用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管道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及在原有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或加油站基础上扩建的车用燃气加气项目等)及燃气设施改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及燃气设施改动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按《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执行。
  三、根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级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城市燃气专业规划(2010-2015)》受理新建项目的审批事宜。《城市燃气专业规划(2010-2015)》由当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批复后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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