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在城市区域内投资额按工程类别划分为:道路及排水工程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桥梁级轻轨高架工程4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1亿元(1亿元)以上;且须至少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4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的,但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群众反映好的工程也在评选范围内
第六条 外国独资工程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
8、获省、市优质工程称号的市政工程。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申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道路及排水工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桥梁级轻轨高架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等)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报全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材料包括:
1、“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