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1.对现有一级公路收费站 (特别是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人员配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安置部分人员。
2.在拟调整的治超站中安置部分人员。
3.在农村公路升等为省道需增加的养护人员中安置部分人员。
4.在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中安置部分人员。
5.各地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时,原则上先行安置撤站事业编制人员。
6.新增高速公路的治超、收费岗位,原则上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通过考试、培训、体检合格后,录用邻近或途经市 (州)、县 (市、区)撤站人员。
(二)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的主要内容。
1.锁定债务余额。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进行全面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并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2.签订还贷协议。各级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扣除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外,由省、市、县三级承担,具体还款方案另行制定。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债务人按照稳定第一、国家补助资金与地方还款资金同比例返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和次序制定本级债务偿还方案,并报省政府核准备案。经省政府核准后,由各级政府按本级具体债务偿还工作方案,与债权人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 (包括签订再贷款协议)。
3.规范管理偿债资金。对中央补助及地方配套资金本着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原则,由省审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4.收费站资产处置按照 《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人员安置及经费来源。
人员安置工作要按照 《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体现事业编制人员优先安置的原则,逐步有序进行,确保稳定。
1.原属于事业编制的,在当地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转岗。经本人同意,可转岗到普通公路治超站、一级公路收费站、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保留其原事业编制工资待遇不变。
2.属于劳动合同制的,按照 《
劳动合同法》和 《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撤站时,劳动合同未到期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安置到普通公路治超站、一级公路收费站、农村公路管养单位或者推荐到国省干线养护公司;通过考试或培训合格后,可安置到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治超站。安置到新岗位的人员,由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撤站时,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原单位可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比照劳动合同未到期人员安置办法执行。撤站期间,鼓励职工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人员,由原单位与其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级政府应为自谋职业人员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其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