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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按标准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按标准配建专用停车场。
  城市规划区内临主干道新建大型建筑物应当强制建设地下停车场。
  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行政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本规定施行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其恢复停车场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对城市空坪隙地和空闲的存量土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建设临时停车场;
  (二)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
  (三)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其它建设规费实行优惠;
  (四)建设地下停车场的,不计入容积率范围;
  (五)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但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
  (一)50个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100米范围内以及100个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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