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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5、地税部门为建筑安装工程开具各类发票时,应查验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不向其开具相关发票,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6、各区县(市)水利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查验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税收审核证明》,凡不能出具《税收审核证明》的,暂缓向其拨付资金,并应督促其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补办相关证明。
  7、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建筑安装工程款拨付与支付的,必须暂扣工程预算总额2%的工程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补缴增值税的预留款,专款专用。
  (三)加紧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增值税汇算清缴工作。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应主动补全工程项目耗用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补缴增值税后,再办理相关证件和工程预(决)算,对未按规定补全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各区县(市)税控联管办牵头组织国税等相关部门追缴应补增值税款;已竣工和完成决算的工程,由国税部门分期分批实施税务稽查。
  四、强化职责
  (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财经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工程耗用材料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和申请查验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办理发票查验审核的,将列为重点税务稽查对象,依法查处;涉及税收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应遵守国家财经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购进工程耗用材料时应及时索取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和申请查验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办理发票查验审核的,将列为重点税务稽查对象,依法查处;涉及税收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支付工程款单位未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原则,违反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证件或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税款流失的,由支付工程款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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