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
  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是我市的重点税源之一。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漏洞比较多,单位(个人)征税、纳税意识不强,发票管理混乱,税款流失严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控联管和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检)、先税后拨”的原则,切实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源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款流失。
  二、明确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的,必须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个人)是纳税义务人,销售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时必须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单位(个人)购进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时必须向销售单位(个人)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一)建筑安装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查验审核对象;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审核对象。
  (二)查验审核应税耗用材料的发票包括钢材、水泥及制品、砖瓦、河沙、砂石(山石、石灰)、电器工程材料、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等所有建筑、装饰材料的购进发票。
  三、加强协控联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