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2010年力争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明晰产权率达100%,林权发证率达85%以上。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权责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加快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和谐。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分、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明晰产权主要是借鉴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原则上实行均山均林,宜分则分,先分后联,先分后转。
平原地区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
对部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木和成片宜林荒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承包经营方式。依法将林地林木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其中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营主体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承包费原则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造林绿化基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造林绿化整地挖穴、种苗、管护等补助。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将收益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依法完善相关流转手续。对于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的,合同期满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均股落实初始产权,统一流转经营权,流转收益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个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林地收益分成的,收益部分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