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新乡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9〕31号)精神,切实做好2010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任务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生态建设为主、优先发展林业产业的方针,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利益调节,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又好又快地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把握好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益平等共享原则。集体林木和林地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多种形式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木的权益。二是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凡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多数群众满意的林业责任制形式要予以维护。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的经营管理形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实行四公开,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县、乡、村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实行一乡一策、一村一策。五是坚持共同参与,内部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村民、城市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集体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