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综治委牵头,公安、文化、工商、城管、教育等部门协助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防控工作。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在学生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要派出警力,进行定点巡逻。对校园周边治安复杂的重点部位,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密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重点地段、重要时段,启动武警、公安民警联合巡逻联防机制,确保师生的绝对安全。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口,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或依托学校门卫室设置治安岗亭,及时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在学生上下学必经道路、区域等容易出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在学校周边增设交通设施,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迁移学校周边交通站点,在上、放学期间,增派交通民警和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坚决防止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加强校车的源头管理,坚决制止校车超载、超速和使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加大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排查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消防设施齐备,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同时,充分发挥好社区巡防队、治保积极分子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此项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五)严格落实重点高危人员的管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对社会有不满情绪人员、有极端行为苗头和倾向人员等威胁社会治安重点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逐一落实教育、管理、服务措施,确保纳入视线,及时掌握思想变化和行为动向。加强精神疾患人员的治疗救助管理,防止造成危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控,建立流动人员进出登记注销制度。对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人员,要依法打击处理,防止其进行现实破坏。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提高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水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实行全员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每个学校原则上配备两名以上保安人员。强化门卫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出校园询问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学生外出登记、销假制度,严禁将非教学使用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学校,严禁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实行学校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校领导及值班人员要确保到岗到位。在上学、放学时段要安排当日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到校门口值守;在明确学生到校时间的前提下,值班人员要提前到位,保证学生随到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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