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个别地方农村土地人均占有严重不均衡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在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的同时,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各项政策法规,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大局稳定。但是,由于农村家庭人口增减变化及工程建设占地等原因,个别地方出现人均占有土地严重不均衡的现象,有可能对个别群众生活和局部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保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物权法》,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土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依法征占农民土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开展土地法律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占地和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超过部分必须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的发包要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长于5年。农村所留机动地、新开垦复耕土地、农民自愿退让承包地应优先用于解决新增人口土地问题。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解决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根本的出路在于减少农民,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使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劳动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按照不同的社会需求,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将全部剩余劳动力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和“雨露工程”培训计划。形成进退有余、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格局。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一定方式给予补偿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