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明确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同时,原则上不得申报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