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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考虑政府财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对象范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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