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资金统筹和项目实施等工作,组建协调机构,建立县级项目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区内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督促指导项目的实施。
市直各涉农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能负责项目区内涉农配套项目的审批(含报批),落实配套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配套项目的验收,参加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达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任务。年度计划任务包括村级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任务与项目实施任务。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村级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踏勘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村,整村纳入市、县两级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项目实施任务,从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实施,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情况: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2.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3.县(市)区国土资源、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4.项目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5.项目资金保障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实施批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组织项目设计,统筹资金并将单项项目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