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监管责任,实行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人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把“准入关”,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须依法查处并函告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责任,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四)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城市等考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
三、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