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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提升,火灾危害大幅减少,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成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为湘潭经济社会的发展打造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调度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切实履行在经费保障、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及时核实,督促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要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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