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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有关清理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确定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指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清理原则进行清理,做到清理项目没有遗漏、修改的内容准确无误、出台时间及时;同时,要指定一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作为联络员于6月30日前报市清理办公室。市法制局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清理工作中碰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为清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市财政局要做好必要的清理经费保障工作。
  (二)注意工作方法。各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协调配合。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市政府现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法制局研究处理。
  (四)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清理意见。对本实施方案所附的《汕头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见附件1),有关清理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于7月30日前将清理意见(包括: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规章清理意见表》一式5份及电子文本、相关依据文件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地址:市政府办公楼12楼1207房,联系电话:88988671;联系人:吴楚勇);其他单位如果认为规章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7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的整体安排
  这次规章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根据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等特点,市清理办公室按照安排部署、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汇总审查、总结公布等工作阶段,作如下工作安排:
  1、6月下旬,制定《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下发执行,并召开全市清理工作动员会,部署清理工作;组织市清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有关文件精神及清理标准;了解有关清理责任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并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2、7月份,重点督促清理进度缓慢的部门抓紧工作和上报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研究清理意见和建议;
  3、8月份,对市政府规章进行审查清理;
  4、9月份,拟定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的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
  5、10月至11月,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要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

  附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实施、修改日期及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1996 年 11 月 21 日市政府令第 3 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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