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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做出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下位法应当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废止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因此,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章。
  这次规章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一)规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法向企业收费、摊派,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二)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例如,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例如,规章之间发生冲突、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规章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安排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清理规章工作领导小组,由蔡宗泽市长担任组长,罗仰鹏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公室),由陈少宏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法制局孙良胜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根据清理工作需要,市清理办公室可以从市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开展清理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由负责实施该项规章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实施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涉及机构改革的,由承接该规章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各实施部门应当对各自实施的规章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其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明显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不协调等问题,分别提出废止、失效、修改和继续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送市规章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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