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实行外部董事评价制度。对外部董事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分别与任职公司董事、经理层和党委成员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经年度评价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
(六)工作失职的;
(七)擅自离职的;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在聘期结束前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