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会议及培训;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和遵守竞业禁止规定;
(九)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外部董事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就外部董事的问询进行如实答复,对公司经营层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外部董事通报。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聘任制,首次聘期1年。聘期结束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不是任职公司的全日制员工,不与任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不在任职公司。
第二十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中,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有关事宜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