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四)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不执行市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公司有关资料、找任职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类工作情况;
(六)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四)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信息等无形资源帮助任职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但不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