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专业技术等方面专长或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给予支持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高管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人员。
第三章 选 聘
第八条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对推荐和自荐的外部董事人选进行资格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录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第九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拟聘外部董事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按照企业董事会需选配外部董事的数量和条件进行遴选,考虑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市国资委向任职公司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颁发外部董事聘书,并明确任期。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