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国资发〔2010〕100号)
各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和完善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建设,现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工作,推进科学决策机制,建设规范的企业董事会,加强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任用、聘用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原则;
(二)发挥专业专长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