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应当重点审核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对于达到安全评估要求的年限而未进行安全评估的设备,不予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五)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依法处罚。
(六)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市、区(县)建委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
38条依法处罚。
(七)监理单位发现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依法处罚。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 68322351
|
2
|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园6区1号楼2-213室
| 87655532
|
3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中心实验室
| 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 03162023837
|
4
|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 64958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