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354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估设备的范围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附件2第33、34项的规定,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自2010年8月1日起,上述起重机械未经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各区、县建委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安全评估程序
(一)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评估检测,并将起重机械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包括塔身高度、标准节尺寸及主要受力结构件尺寸等)告知评估检测单位。产权单位对告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各产权单位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后仍需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