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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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