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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3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火情周围的现场负责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5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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