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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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